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2017年07月04日 14: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推进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是以高校为依托,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将大学的智力、科技、人才等优势与社会资源相结合,为开展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深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工作而构建的支撑平台和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科技园(含批准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等类型。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建立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考核等工作。依托高校负责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筹建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须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筹建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1);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六条 申请筹建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科技园具有完整的建设规划和明确的发展方向,具备启动建设大学科技园所需的场地、建设资金、管理人员、孵化企业等基本条件。

        2.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并已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依托高校已制定促进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筹建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具备省级大学科技园条件后,由依托高校提出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织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须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2),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评审意见为基础予以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辽宁省省级大学科技园,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2.具有相对集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大学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

        3.园内的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不少于300个。在孵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范围内,且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4.大学科技园建立或引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金融担保机构。

        5.依托高校已制定促进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6.服务设施齐全,具备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咨询、交流等服务的条件。

        7.大学科技园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综合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条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实行统计年报制度。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科技园(含批准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的125日前将年度绩效统计报表、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对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考核一次。对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相应资格。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共同编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并把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含批准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享受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高校在大学科技园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对研发、试验、推广、生产等环节给予支持。鼓励大学科技园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集聚。

    第十五条 在省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符合条件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引入投融资中介机构,完善大学科技园投融资体制。

    第十七条 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入驻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自建,校府共建大学科技园,鼓励和支持高校与社会资源共同建立不同形式的大学科技园。

    第十九条 组建大学科技园联盟,加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学习、交流与资源共享。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