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关于鼓励在职教师入园创办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2019年09月11日 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发挥我校的科技资源、智力资源优势,加快学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鼓励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学校鼓励在职教师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信息等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条  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

第四条  由学校在职教师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的股份制企业,其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最低不得低于10%,其中知识产权所占股份的50%由代表学校的科技园有限公司持有,其余50%股份奖励给成果相关完成人员。

第五条  科技园有限公司持有知识产权作价总值的50%的股份所取得的净收益,可视为横向科研进款,由知识产权发明人负责分配。对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教师,企业注册资金一年内可视为横向科研进款,由企业法人按股权结构负责分配。

第六条  为支持学校在职教师创新创业,鼓励在职教师在大学科技园新注册创立科技型企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设立初始创新创业种子资金,其中向注册资金3-10万元的入园企业提供1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提供2万元。

第七条  由学校在职教师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如创业资金短缺,可经由大学科技园组织专家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对于创业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可根据其公司需要注入“种子基金”或参股经营。

第八条  学校对在职老师入园创办的企业全面开放人才、网络、信息、图书资料、科研设施等资源,充分利用大学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园发展。学校为入园企业的职工在使用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科研设施等学校资源方面及接受继续教育方面提供方便。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为在职教师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孵化基地,房租享受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优惠政策,即入驻第一年房租减半,第二年房租交纳80%,第三年正常缴费。新入园企业需按照规定承担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第十条  学校鼓励在职教师与科技园入园企业联合创办研发机构或联合从事创新项目的研发活动,鼓励在职教师的科研选题与入园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职务发明、技术向大学科技园在职教师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优先转化,大学科技园定期组织学校研究人员与入园企业座谈,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协调工商、税务、法律、金融等部门为在职教师创办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业务服务;大学科技园为在职教师创办的在孵企业提供财务代理服务;大学科技园组织在职教师创办的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招商、产品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在职教师入园创办的科技企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