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10月09日 11:24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7913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辽宁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全面评价大学科技园的创新驱动发展绩效,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分类指导,以评促建、以升促建,增强大学科技园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辽科发〔2013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和动态调整原则。

1.导向性原则。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发展绩效为导向,引导大学科技园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地区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可操作性原则。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类别设置合理、评价指标内涵清晰、便于判断,评价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且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动态调整原则。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随着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评价时段的差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学科技园包括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含筹建)。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参照科技部有关大学科技园评价指标,结合我省实际,聚焦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点,确定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评价指标包括园区服务与运营、孵化培育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人才培养与集聚、对地方贡献6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

第六条  园区服务与运营方面,包括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性支出占总支出比例4项指标。

第七条  孵化培育能力方面,包括在孵企业数、孵化场地面积、园区设立基金规模、园区企业营业总收入、年度毕业率5项指标。

第八条  成果转化能力方面,包括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数、园区依托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数、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数3项指标。

第九条  创新创业能力方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园区企业平均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园区企业研发经费占总收入比例、园区教师学生创办企业数4项指标。

第十条  人才培养与集聚方面,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含海外人才)数、高校学生进入科技园实习/实践人天数、大学科技园从业人数3项指标。

第十一条  社会贡献方面,包括园区对依托高校贡献、园区企业上缴税金总额2项指标。

第十二条除21项评价指标外,实行一定的加减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加分项。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牌子”、“资质”等(不超过2分),获得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资金支持(不超过2分),在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不超过3分),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不超过3分)等。加分总和最多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评价年度内,评价材料和数据造假并对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超过5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不超过5分)等。减分总和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大学科技园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资料,评价结果反映大学科技园上一年度创新驱动发展绩效。

第十四条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六个环节:组织培训、评价材料收集、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初审、评价材料复审、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五条开展评价工作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大学科技园进行培训,提出报送评价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各大学科技园完成评价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汇总和自查工作,连同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并经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审核盖章后,附函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依托高校(依托政府)要督促、协助大学科技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大学科技园评价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大学科技园,待其补充完善后,上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委托大学科技园联盟对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大学科技园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织部分大学科技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考核评价,听取评价对象的报告和答辩,进行现场考察,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根据大学科技园上报的有关评价资料和数据,复核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否具备《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省级大学科技园(含筹建)是否具备《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对通过复核评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未通过复核评价的不参加。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85分以下、75分及以上)、合格(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综合考虑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包括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得分及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评价资料和数据是做好评价工作的基础,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大学科技园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因评价资料和数据存在问题造成评价结果不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依据评价结果,对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和分类管理;将评价结果向依托高校(依托政府)通报,为其履行大学科技园建设主体责任,指导和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依据评价结果,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的大学科技园予以通报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排名前列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优先推荐晋升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排名前列的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优先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对基础条件复核评价不通过的大学科技园责成其对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评价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将整改报告经依托高校(依托政府)审定盖章后,附函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

      2.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3.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计分方法


附件1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

发展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权重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特性

权重

园区服务与运营

16%

1

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定性

5%

2

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

定性

5%

3

园区运营管理

定性

4%

4

服务性支出占总支出比例

定量

2%

孵化培育能力

19%

5

在孵企业数

定量

5%

6

孵化场地面积

定量

5%

7

园区设立基金规模

定量

3%

8

园区企业营业总收入

定量

4%

9

年度毕业率

定量

2%

成果转化能力

27%

10

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数

定量

10%

11

园区依托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数

定量

10%

12

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数

定量

7%

创新创业能力

24%

13

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

定量

7%

14

园区企业平均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

定量

6%

15

园区企业研发经费占总收入比例

定量

6%

16

园区教师、学生创办企业数

定量

5%

人才培养与集聚

9%

17

引进高层次人才(含海外人才)数

定量

2%

18

高校学生进入科技园实习/实践人天数

定量

2%

19

大学科技园从业人数

定量

5%

对地方

贡献

5%

20

园区对依托高校贡献

定性

2%

21

园区企业上缴税金总额

定量

3%

附件2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一、园区服务与运营

该指标主要从公共服务体系、运行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衡量大学科技园基础发展绩效。

1.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园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金融、信息、咨询、市场推广、人才交流与培训、物业、投融资(包括孵化基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2.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为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为提高园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园区在技术转移服务方面具有的条件和采取的相关措施。

3.园区运营管理:大学科技园是否具备专业化管理团队,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学科技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是否具备保证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决策机制;大学科技园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应具备的各项职能能否有效行使,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基础管理文档是否完备,业务流程是否合理,管理控制手段是否有效等。

4.服务支出占总支出比例:截至上年度末,运营机构用于服务企业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服务支出包括直接从事园区服务的人员费用、场地费用、办公费用和其他服务型支出。)

二、孵化培育能力

该指标衡量大学科技园在孵化培育中小微企业方面的绩效。

1.在孵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或《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总数。

2.孵化场地面积:截至上年度末,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

3.园区设立基金规模:截至上年度末,园区设立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各类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的基金总规模。

4.园区企业营业总收入:截至上年度末,园区企业的年营业总收入。

5.年度毕业率:截至上年度末,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的比率。(毕业企业为经大学科技园孵化后,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企业。包括仍留在园区内的企业和迁出园区的企业。不包括入园时就不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三、成果转化能力

该指标衡量大学科技园在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绩效。

1.园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数:截至上年度末,以技术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为依据,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园区转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形成新产业的数量。(科技成果包括高校院所本身、校所内设机构、高校院所在册师生及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

2.园区依托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依托科技成果创办的企业总数量。(科技成果包括高校院所本身、校所内设机构、高校院所在册师生及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

3.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总数量。(科技合作包括国内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开展的时间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四、创新创业能力

该指标衡量大学科技园在推动企业创新、扶持师生创业方面的绩效。

1.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

2.园区内企业平均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企业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总数与园区企业总数(上年度末数据)的比值。(园区企业包括在大学科技园内孵化和引入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园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拥有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等。)

3.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占总收入比例:截至上年度末,园区企业研究经费的总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总收入包括企业技术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

4.园区教师、学生创办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由在校教师、学生或毕业未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独自创办的或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数量。(教师、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2)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教师、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3)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4)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5)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五、人才培养与集聚

该指标衡量大学科技园在人才培养与集聚方面取得的绩效。

1.引进高层次人才(含海外人才)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海外人才)数量。(高层次人才以各市认定结果为标准。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

2.高校学生进入科技园实习/实践人天数:截至上年度末,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进入园区进行实习或实践的人天数。

3.大学科技园从业人数:截至上年度末,在园区企业及科技园管理公司从业的人员总数量。

六、对地方贡献

该指标衡量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渠道,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绩效。

1.园区对依托高校贡献:截至上年度末,大学科技园对依托高校在资金、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贡献。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之间通过收益分配、合作研究、资源共享共建等方式,促进依托高校的学科与科研的发展。具体包括:园区企业与依托高校合作成立实验室或技术研发中心等;园区企业与依托高校合作承担科技项目、共同获得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等。

2.园区企业上缴税金总额:截至上年度末,园区企业上缴各类税金总额。

 

 

附件3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计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

1.定量指标数据的采集。

定量指标数据采用各大学科技园每年度上报的统计数据Xij。专家组现场考查时应对定量数据进行核实。

2.定量指标值无量纲化。

对二级指标数据作区间值化处理,即先求出该项指标在参与评估的大学科技园间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然后将各个大学科技园该项指标数值减去该项指标最小值之差,再与其极差值相比,即:

Yij=(XijXimin/(Ximax-Ximin)

其中,i代表某项指标;j代表第j个大学科技园;Xij为第j个大学科技园的第i项指标数值,XimaxXimin分别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大学科技园中指标数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Yij表示j大学科技园第i个指标的无量纲化数值得分。

3.指标值百分化。

设定同一批次评估中,某项指标最大值的得分为100分,最小值得分为50分,中位数得分为75分,则第j个大学科技园第i项指标的百分化数值得分Zij为:

①若YijYimid,Zij=[Yij-Yimin/YimidYimin*25]+50

②若YijYimid,Zij=[Yij-Yimid/YimaxYimid*25]+75

其中,YimaxYiminYimid分别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大学科技园中无量纲化数值得分的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中位值即该指标排序居中的科技园的数值,若参评科技园数为偶数,则为居中两个科技园数值的平均值。

二、定性指标的计分方法

1.定性指标定量化。

专家组主要通过大学科技园上年度工作报告、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得定性评估的依据。各定性指标分优良、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赋值范围为:优良(100-90)、较好(85-75)、一般(70-60)、较差(55-45)。

2.专家打分方法。

专家首先根据各定性指标不同等级的描述,根据所获得的实际资料,通过集体评议决定指标的等级。在此基础上,各位专家在所确定等级的赋值范围内进行打分,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值。

三、综合评价得分

大学科技园每个一级指标的得分为其所属二级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大学科技园总得分为所有一级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