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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6-11-03 14:07  

关于开展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落实《中共锦州市委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深入实施“双百”工程,加快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市科技局决定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定依据、范围和重点领域

1、认定依据:《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认定范围:在锦州市域内注册登记,从事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锦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创新性突出、示范性显著、产业规模初具的科技企业。其特点为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3、重点领域: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生物与健康、电子信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我市优势产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二、认定条件

1、在锦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有良好的成长性。成立三年以内的初创期企业,上年度(如成立未满一年,以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日期间)企业销售收入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未来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25%以上。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00万元~4000万元,未来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5%以上。

3、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如企业成立未满一年,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日期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额3%。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4件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优先认定。

6、应有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机构。

7、企业应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创新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材料

1、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研发机构批建文件等能证明企业创新能力的附件材料;

8、企业实现复合增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等措施)。

四、补助方式及经费

经认定的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按企业2015年度研发经费30%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2016年获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不可同时享受认定补助。

五、申请认定上报方式

凡符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者,均可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初审推荐,并按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5份于20161122日前上交到市科技开发中心(云飞街240号)。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计划处      吴迈世

联系电话: 3880345

市科技开发中心       

联系电话:2938199

附件: 1.推荐认定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表
           2. 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3.锦州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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