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2020年06月09日 10:18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财务部代理记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可以接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各企业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企业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三条 各企业委托公司财务部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

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四条 各委托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

他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

(四)不得示意财务人员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五)对于财务部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六)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企业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企业要求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企业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五)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 委托企业故意向公司财务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委托企业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代理记账工作流程:

(一)了解委托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二)签订代理记账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三)接票。由委托方上门送票,提供会计核算所需原始

凭证及资料;

(四)做账。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录入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复核;会计人员记账、期末结转、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报表、税务报表。

(五)报税。会计人员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 代理记账的操作规范:

(一)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公司财务部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二)依法制止委托企业示意做不当的会计处理和提供不适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三)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企业;

(四)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委托企业说明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五)不得在委托企业或通过委托企业获取代理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六)代理记账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七)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该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企业,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二)对每一委托企业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账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

(三)代理记账人员对其代理记账业务中获悉的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非经委托企业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代理记账人员应具有下列专业水平:

(一)代理记账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三)代理记账人员应当解答委托企业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四)代理记账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供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